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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农民平移集中居住用地补偿指导意见
为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积极鼓励农户宅基地跨村平移集中,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区农民平移集中居住用地补偿指导意见。
一、集中居住用地面积
集中居住用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面积,配套设施、道路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面积。
二、集中居住地块权属变更
集中居住用地权属变更经所涉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实施。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中居住用地上的各方利益给予合理补偿后,向区规划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为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集中居住地块的相关补偿
各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中居住的实施主体。在摸清集中居住用地现状的基础上,就集中居住用地经济补偿与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签订土地权属变更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上物补偿。补偿对象为集中居住用地上的相关经营单位或个人,补偿标准参照征地补偿标准。
(二)农户土地承包权补偿。由农户自愿选择,补偿采用以下二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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