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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已经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是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改变乡村风貌,解决村庄散、小、乱等突出短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2035总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重要途经;是推进乡村振兴先行区建设的重要载体。根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落实“两区一堡”战略目标、加快推进“三区”“五地”、全面建设“三个金山”的工作部署,遵循本市和我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进一步提高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顺应农民意愿,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让更多农民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社区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加快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与的工作新局面。
2.坚持规划引导。充分认识农民集中居住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坚持以2035总规、村庄布局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为引导,加强统筹谋划,注重规划空间落地、土地指标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3.坚持落实责任。通过健全工作机制,注重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统筹推进和日常督促,落实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作为组织和开展集中居住的实施主体责任,落实区建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发改委等职能部门作为行业指导和协调推进的监管主体责任,完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4.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实施方案,统筹考虑农民意愿迫切程度、建设条件成熟程度,把握好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力度和节奏。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完成市级下达任务。
推进重点:重点聚焦实际居住在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地区,环境整治地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
推进方式:进城镇集中居住、农村平移集中居住与宅基地有偿退出相结合。
二、进城镇集中居住支持政策
在保留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关系、身份不变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自主申请通过房屋产权置换的形式,进城镇安置社区集中居住。
(一)准入条件
对于合法合规取得宅基地的农户,可自愿申请进城镇安置社区集中居住,并自愿放弃宅基地建房资格。对于宅基地存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情况的,须自行完成整改后方可申请。鼓励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同步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承包地和自留地的经营权全部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二)规划土地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将安置社区优先布局在城镇化地区、大型居住社区及周边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地块,安置地块应满足基本公共服务、交通和生活便利等功能条件。坚持高效用地原则,合理确定安置社区容积率。
在优先利用规划新增住宅用地基础上,允许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适度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将原规划商办用地调整为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变。允许通过规划调整适当增加开发边界范围,利用镇区周边集体建设用地定向用于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
安置社区地块出让起始价按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价的70%确定,安置地块可采用定向方式出让。安置地块土地出让价款按分期缴纳执行,首次缴纳比例为50%,最迟两年内缴清。
(三)安置要求
1.房屋安置面积。遵循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原则,按照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平方米,每超过1人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数认定方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允许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根据实际确定安置房套型面积,但房屋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上限20平方米。
2.安置去向。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通过现有安置房源、规划安置基地或者调整规划商办用地等途径,解决农户向本镇(工业区)城市开发边界内集中居住的需求。对于确实无安置空间的,会同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形成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3.多元安置。在确保自住需求的基础上,鼓励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探索产业用房股权置换、货币化补偿等多元化方式,保障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益,减少农户实物安置面积量。
(四)资金支持
根据市级推进部门批复的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规模,区政府按照确定的标准给予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定额补贴,统筹用于农户进城镇集中居住,结余指标由区统筹安排。
三、农村平移集中居住支持政策
在维持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农民身份不变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自主申请通过集中归并的形式,向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
(一)准入条件
坚持“一户一宅,节约集约利用”,对于合法合规取得宅基地且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可申请平移集中居住。宅基地资格权按照“本市农业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计算,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宅基地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的,须自行完成整改后方可申请。
(二)规划土地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在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中,优先考虑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的布局和用地。对于布局规划确定的平移集中居住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区规划资源局落实占补平衡;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明确的村庄用地范围调整(宅基地归并平移等),由区规划资源局统筹协调,通过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确保落地。
(三)安置要求
1.建房标准。遵循节约集约用地、满足实际居住功能的原则,5人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楼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取消农业辅房。其他要求按照我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风貌管控。根据《上海市郊野乡村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上海市村民住房方案图集》《金山区村庄设计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风貌和建筑设计,推广实行乡村规划师和乡村建筑师制度。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提供风貌统一的农房设计图纸,供农户选择。对符合集中居住点风貌导则、建房标准的可予以奖励,具体由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对不符合集中居住点风貌导则、建房标准的不予批准建设,不享受集中居住政策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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