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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金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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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群众性体育竞赛

活动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金山区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组织管理办法》已经于2019年 5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体育局

                                         2019年7月1日


金山区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全民健身活动,促进群众体育健康、文明、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区级(含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和代表本区组织参加由本市、本市兄弟区、长三角地区、长三角以外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

各行业系统、社会团体和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体育竞赛活动、经营性和商业性体育竞赛活动、高危性体育竞赛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体育局主管全区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区体育局群体科负责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通过项目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政府搭台、社会办赛、百姓参与”。

第六条  区体育局群体科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区级以上(含区级)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计划,经区体育局同意于当年度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社会力量办赛模式应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择优确定承办方,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各街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体育社会组织等可单独或联合申请承办区体育局主办的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

第九条  申请承办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执行有关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和周密的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拥有举办竞赛活动所需的经费、场地、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

(四)具备符合治安、消防、卫生防疫、医疗保障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五)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

(六)办理与竞赛活动相关的各类保险;

(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办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申办人应当向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按主办单位要求编写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四)组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裁判员人数及等级、筹备时间、安全、医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主要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措施等;

(五)提交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马拉松、铁人三项赛除外),原则上按照季度进行申办。申办人承办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的,应于该项竞赛活动举办前三个月向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审查后提交区体育局群体科,区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流程择优确定申办方,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书面答复。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的名称必须与竞赛活动的实际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承办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如需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人在组织竞赛规模上应达到以下要求:参与人群覆盖全区各街镇、各部门,有条件的扩展到本市兄弟区县、长三角毗邻地区以及长三角以外地区。个人项目参赛人数不少于100人(含100人),团体项目参赛队数不少于20队(含20队)。承办方组织竞赛规模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区体育局将减少直至取消承办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  已获批准的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因故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取消该竞赛活动,必须经区体育局批准同意。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进行变更或取消的,区体育局将取消承办经费补贴,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体育局对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承办方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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