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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金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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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要求,区知识产权局制定了《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2日  

 

 

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范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三)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向全区推广专利工作经验。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申请示范单位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本区注册三年及以上,且在本区缴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已设置专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三)     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     近两年企业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服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0%以上;

(五)     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5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30%;

(六)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     已认定为或当年度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四条  申报示范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三年财务报表;

(四)有效发明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

(五)近两年专利状况清单;

(六)专利工作者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

(八)开展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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