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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要求,区知识产权局制定了《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2日
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范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三)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向全区推广专利工作经验。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申请示范单位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本区注册三年及以上,且在本区缴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已设置专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三) 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 近两年企业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服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0%以上;
(五) 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5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30%;
(六)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 已认定为或当年度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四条 申报示范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三年财务报表;
(四)有效发明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
(五)近两年专利状况清单;
(六)专利工作者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
(八)开展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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