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金山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及稳步推进本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保障农村特困家庭基本住房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18〕646号)文件要求,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按照“农民自愿、政府扶持、质量第一、安全适用、保底帮困、统筹规划、完善制度、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实施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努力实现本区农村特困家庭住房安全有保障。
三、总体目标
至2020年底,全面完成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和低收入残疾人户等3类重点补助对象的危旧房改造工作。
四、部门职责
(一)联合小组
健全完善由区建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和区残联共同组成的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联合工作小组推进机制。
区建管委负责牵头全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
区民政局负责改造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认定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翻建房屋用地指标的审批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房屋检测技术咨询的指导工作;
区残联负责涉及残疾人户的认定及补助工作。
(二)镇级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城建部门、社救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参与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各镇城建部门为各行政区域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牵头部门。
五、受理审核
本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申请,应由各镇城建部门或其他特设窗口进行受理及初审,编制前期审核档案材料,按季度上报区联合小组审核通过并排定计划后,方可进行后续改造工作。
(一)家庭条件审核
各镇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及低收入户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低收入残疾人户身份识别应由民政及残联联合认定为准。在身份认定过程中,危旧房改造对象必须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相结合,与申请对象家庭实际情况相适应。
各镇城建部门应在上述部门出具的贫困认定材料的有效期内,完成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申请的审批工作。
(二)住房条件审核
各镇城建部门应对区民政局、区残联认定的3类重点对象房屋状况参考《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制定办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并建议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少数高危及难以评定的房屋进行鉴定。对评定为C级和D级的危房,综合情况确定加固修缮、原址翻建、易地新建等审核意见。
各镇城建部门应根据危旧房所在区域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房屋置换、提供租赁房或优先参加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等实施方案。
(三)宅基地审批
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办法要求,本区对农村村民申请在原有合法宅基范围内建房,宅基地范围、面积和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的,经村委会初审建房申请报各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各镇人民政府直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农村村民翻建房屋涉及宅基地范围、面积和使用权人发生变化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汇总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规划资源局申请用地审批。建房的土地批准后,由区规划资源局代区政府下发用地批准文件;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批准文件通知建房户,并为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改造方式
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可采取修缮加固、原址翻建、易地新建等方式。原则上C级危房应采用修缮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房屋承重墙为空斗墙的情形除外),D级房应拆除重建。
对于因区域规划、管控等原因不能在原址实施危旧房改造,以及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对象,经各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后,可由各镇人民政府通过提供租赁房、利用闲置房屋置换或优先安排参加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七、质量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固,结构稳定,强度达标;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同时,应具备卫浴厨房等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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