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发展,提高农业机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享受政府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3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5月22日
嘉定区补贴农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享受中央、市或区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所购置农业机械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补贴农机主要有:动力机械(拖拉机)、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等)、 收获后处理机械(烘干机及配套、冷库等)耕整地机械(各类旋耕机、犁、耙等)、种植施肥机械(条播机、插秧机、直播机等)、田间管理机械、蔬菜机械等市农委规定的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以及区农委规定的可享受区级补贴的农业机械。
第二条 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区补贴农机档案,对全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适时组织检查考核,加强补贴农机的管理,跟踪调查补贴农机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镇”)农业服务中心为本辖区补贴农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农机的管理,建立补贴农机管理档案。
第四条 购机组织(个人)依据当年的农业生产需要填报补贴农机购置需求,经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购买(具体购置程序详见附件1:《嘉定区补贴农机购置实施细则》)。购机组织应及时做好补贴农机的固定资产入账工作。
第五条 农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农机作业资质,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六条 牌证管理类的补贴农机购置后,购机组织(个人)应当按农机监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行驶作业,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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