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及《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2017〕27号)等规定,现就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有关部门指导意见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按照《关于印发〈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的通知》(宝人社〔2013〕52号)等规定执行。
三、征地养老人员节日补助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给予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申领办法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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