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补贴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2017〕27号),现就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区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后,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贴。
2.补贴资金由区、街镇财政各承担50%。
三、申请条件
1.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补贴。
2.申请人在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征地时户籍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⑴《宝山区被征地人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⑵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上海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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