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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 医疗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宝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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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

医疗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30日

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规定

 

    为规范本区区级统筹管理和其他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宝府〔2017〕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宝山区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报销标准

  (一)实行预发医疗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与生活费同时发放,节约归己。

  (二)每月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当月预发医疗费以上部分可以报销。门诊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

   (三)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区级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的余额,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比例报销,不再扣除每月预发医疗费。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当年征地养老生活费30%以上的部分,减负70%。   

   三、报销范围

   (一)本规定中的医疗费均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费用。

   (二)药品报销范围参照就医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基本诊疗项目、医疗材料、手术仪器设备等报销范围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员的报销范围按居民医保规定执行。

    四、报销规定

   (一)医疗费收据规定

    适用本规定报销的医疗费收据必须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原始收据。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收据于下一个自然年度末前有效。

   (二)参加本市居民医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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