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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农村居民参加本市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山区农村居民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30日
宝山区农村居民参加本市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实现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应保尽保”的目标,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宝山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宝委办〔2018〕29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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