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国有、集体企业: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经2018年6月19日区国资委第22次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监管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促进监管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企业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区国资委系统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集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的国有、集体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还包括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及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区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其他单位。
上述企业所属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时,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区国资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区国资委、区集资委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收益、土地收益等资金用于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利用融资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接受赠款捐款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通过股权等方式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工程项目。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
通过代建形式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对采取政府回购或其他需企业垫付建设资金的代建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续建、迁建、重建和恢复建设等工程项目,以及装修、拆除、修缮等其他工程项目。
第五条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二)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
(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五)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原则;
(六)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原则。
第六条 企业是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信息化管理制、档案管理制、风险管控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审计后评估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评审咨询服务机构入围备选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入围备选库”、“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入围备选库”、“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监理服务机构入围备选库”、“建设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入围备选库”等五项中介服务机构和施工企业备选库,对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开展企业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考核,对企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检查、稽查、审计、分析、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选择由企业按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宝建集团、宝房集团组织实施。因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复杂,企业上述决策存在困难时,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决策。
第九条 企业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在招投标时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一体化、“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相结合的招投标模式,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选择(参与招投标)由企业商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后按照企业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宝建集团、宝房集团应优先作为选择对象。
上海市宝山区供销合作总社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取邀标形式选择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选择按本条前款规定实施。
第十条 上海宝腾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是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系统专业从事建设项目代建的代建公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代建的,原则上由上海宝腾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实施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 对仍暂时实施委托监管的街道城镇集体企业发生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决策程序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报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后,按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对实施由区相关委办局委托监管的企业,企业发生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企业和相关委办局按照决策程序分别进行决策后,按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土地属性的要求。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建立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库。经批准的企业发展规划所列入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区国资委、集资委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年度计划和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企业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不编入区国资委、集资委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库,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编制该类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清单,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经企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等法定程序决策后十五日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备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四)建设工程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五)该项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八条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审批、土地审批、规划审批、环保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总投资概算和预算审查、工程招标、 施工许可、决(结)算审计等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条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前须按照《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或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能评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能评报告一般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在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评审咨询服务机构入围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批准后,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初步设计确定的项目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估算投资,差额不得大于10%;大于10%的,需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一)、(二)、(三)规定标准的,必须按规定招标。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企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同一项目,企业亦不得采取拆分方式规避招标。凡划分标段招标的,应按经批准的招标方式分别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宝山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baoshanqu/2021/0531/1449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