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国有、集体企业:
按照2018年5月3日区委七届第62次常委会会议要求,《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后,经2018年5月7日区国资委第16次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融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加快企业决策程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宝山国资集资战略版块功能定位方案》,结合区国资委系统企业投资、发展、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宝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集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的国有、集体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还包括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及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区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其他单位。
上述企业所属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在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包括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发生融资行为时,纳入本实施办法监管范围。
第三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研究国有、集体资本投资导向,督促国有企业实施投资预算纳入国资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融资计划,开展企业投融资事项和行为的考核,对重大投融资项目组织实施检查、稽查、审计、分析、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审核管理,采取核准或备案方式。
第四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在对企业投融资活动进行审核时,对按规定须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投融资活动,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负责上报;上报的企业投融资活动经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按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对同一事项不再因分步实施、增资等原因再次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直接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区属一级企业)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企业投融资活动
第六条 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本企业的投融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企业投融资活动必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执行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融资活动包括以下投融资(包括境外投资)事项和行为:
(一)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类投资)。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类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其他投资(包括形成固定资产、产权、股权、有价证券的投资行为)。
(五)企业的各类融资事项。
第三章 企业投融资管理职责
第八条 企业投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宝山国资集资战略版块功能定位方案》确定的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九条 企业投融资活动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同时必须对投融资事项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投融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要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企业出资人派出的董事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向出资人报告投融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企业投资活动决策、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宝山国资集资战略版块功能定位方案》确定的版块功能定位为企业的主业。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主业投资活动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主业投资活动的核准和备案采取限额管理的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主业投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企业须在企业董事会完成决策程序后的十五日内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主业投资金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至10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 企业主业投资金额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并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主业投资活动在核准、备案时,必须保证投资事项的完整性,在核准、备案时不得将同一事项进行分拆。当同一事项因增资、项目追加投资致使投资总金额超过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限额的,必须按核准的规定程序进行核准或报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活动计划的投资额超过其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事项和行为,经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须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非主业投资活动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经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活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区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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