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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18年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深入推进本区就业优先战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切实鼓励重点人员市场化就业,帮助青年(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促进本区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政策依据
依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关于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3号)等文件。
第二章 鼓励就业困难的重点人员市场化就业
第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录用
本市用人单位录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市级标准“就业困难人员”仅包括认定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人员)、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刑满释放及戒毒康复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
第四条 鼓励个人市场化就业
1.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实现跨区就业、经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非农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其中:市补贴每人每月210元,本区按1︰1配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包括征地农转非时在校生毕业后实现就业的)、35周岁以下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青年、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等5类人员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补贴至现役军队干部转业为止。
3.本区户籍刑满释放及戒毒康复人员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4.本区户籍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0周岁以上的刑满释放及戒毒康复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个人所缴社会保险费金额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岗位补贴。
本条第一款如市补贴标准调整,则区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第二款补贴标准参照第一款进行调整。
第五条 资金承担
用人单位就业补贴、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本区四家农场(白茅岭农场、川东农场、军天湖农场、上海农场)就业补贴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其余就业补贴区财政承担80%,街镇承担20%。
第三章 提升青年就业能力
第六条 做好就业见习基地评估工作
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负责对以下二种就业见习基地情况进行考察评估:一是对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开展实地考察评估;二是对就业见习基地的试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1.本区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招收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其中市补贴后不足部分由区补贴至100%)。
2.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结束后一年内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该一次性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加强就业见习综合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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