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延长《宝山区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上
发生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办法》
有效期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
经2013年1月25日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原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宝山区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上发生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办法》(宝人计生委〔2013〕2号),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将届满。经组织有关人员评估,该文件只是管理部门名称发生了变化(机构合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请材料、申领程序、资金保障等没有发生变更,国家或者上海市也未制定过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以上伤残和死亡的一次性补助办法。现决定,《宝山区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上发生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办法》(宝人计生委〔2013〕2号)拟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后自2018年2月1日起继续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宝山区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上发生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办法》
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宝山区财政局
2018年1月3日
抄送: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
宝山区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上
发生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宝山区户籍公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助:
1、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2、其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二、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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