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公告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二、预缴税款计算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征率为5%。

       (二)计税销售额及预缴税款

       1. 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转让购买的住房)转让非自建不动产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纳税人按上述差额方法预缴税款,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定书、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其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应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预缴税款。

       2. 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转让购买的住房)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98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