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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二、预缴税款计算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征率为5%。
(二)计税销售额及预缴税款
1. 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转让购买的住房)转让非自建不动产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纳税人按上述差额方法预缴税款,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定书、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其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应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预缴税款。
2. 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转让购买的住房)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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