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和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参与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资金(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资金)用于支持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行业协会发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作用,推进本市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是指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联合性协会、专业性协会和行业性协会。
第三条(资金渠道)
购买服务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
购买服务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使用原则)
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通知和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购买服务对象)
购买服务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能力,能够保证购买服务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三年内无违法记录,社团年检合格,信用状况良好,项目完成情况较好;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购买服务范围和标准)
(一)承担行业发展课题研究、规划制订、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报告撰写、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行业趋势研究等工作,研究制订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组织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行业信息发布、行业评估等工作,以及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其他事项,项目额度不高于10万元;
(二)组织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进社会责任建设等具有较为广泛社会影响的公共服务项目,项目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第九条(使用方式)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使用。单个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产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明确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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