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发〔2016〕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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