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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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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已经2016年 7 月 20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 10 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光荣证》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四)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五)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子女的户籍证明;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办理了人户分离现居住地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在现居住地申领。申领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现居住地登记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除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外的其他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该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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