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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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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医疗保险卡的名称和样式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的名称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正面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字样;背面为打印的姓名、出生年月、卡号、磁条和空白条。空白条供持卡人填写本人地址或电话。

二、医疗保险卡的制作

医疗保险卡的基卡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并由市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制成印有姓名、出生年月、医疗保险卡卡号及写入磁条信息的成品卡。

三、医疗保险卡的发放

区县医保中心可通过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包括托管单位)向职工发放医疗保险卡。无托管单位的,区县医保中心可直接发给职工。

新参保的在职职工,在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领取医疗保险卡;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上旬,领取医疗保险卡。新参保的城乡居保人员在缴纳参保费用后,领取医疗保险卡。

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有制卡权限)在发放医疗保险卡时应当核验,并办理签发手续。经核验有差错的暂缓发卡,并及时与市医保中心核校。

四、医疗保险卡的换发

参保人医疗保险卡损坏时,可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到邻近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有制卡权限)办理更换手续。办理手续时,参保人应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审核后应及时制卡,并发放新的医疗保险卡。

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由区县医保中心负责收回并销毁。

五、医疗保险卡的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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