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7年4月27日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本市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2016至2020年期间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扶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单位财务状况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等强制标准;
(五)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本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清洁生产重点工作情况定期发布。
第六条(扶持范围)
本办法主要扶持下列清洁生产项目:
(一)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二)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项目;
(三)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四)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项目;
(五)位于本市195、198地块内的企业仅限申报不新增产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扶持方式)
相关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在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评估验收后,由企业自行申报,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获得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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