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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四部门修订后的《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物业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修订的《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物业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
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物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促进本市镇村集体经济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精神,现就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物业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物业项目是指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保留房屋所有权为前提,自营或租赁给他人经营,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居住等目的的农村集体经营性物业项目。(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项目”)
二、兴办经营性物业项目的主体,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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