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3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发展,实现2017年本市规模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BIM技术,规模以上社会投资工程普遍应用BIM技术的目标,根据《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7月23日通过)、《关于本市推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4〕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BIM技术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范围
本市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应用BIM技术,其中经论证不适合应用BIM技术的除外:
(一)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各区政府及特定区域管委会规定的上述范围外的建设工程。
二、推广应用要求
列入推广应用范围的建设工程,尚未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环节开展BIM技术应用;已立项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处环节开展本环节及后续环节的BIM技术应用。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基于BIM的运营管理平台,在运营阶段应用BIM技术。
(一)在土地出让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BIM技术应用相关合同条款的要求,组织开展实施BIM技术。
(二)在项目立项或者工可环节,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BIM咨询企业编制项目BIM技术应用方案,明确应用阶段、内容、技术方案、目标和成效。对实施BIM技术应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报建时,按要求填写BIM技术应用的基本信息,并开展后续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阶段的BIM技术应用。
(三)在工程招标或者发包环节,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单位实施BIM技术应用的要求,抽取BIM技术专家参加评标。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者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一并明确设计和施工BIM技术应用要求。
(四)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环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BIM模型,根据项目实际和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BIM设计模型,辅助方案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审批。其中,设计单位在建立BIM模型时,构件和设备的BIM模型应当采用类似实际产品的BIM模型。
(五)在竣工验收环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BIM竣工模型和相关资料进行交付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增加BIM技术应用方面的验收意见,并在竣工验收备案中,填写BIM技术应用成果信息。
(六)在运营环节,重点针对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可利用BIM竣工模型信息,建立基于BIM模型的运营管理平台,实施智慧高效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BIM技术应用方案和有关合同约定开展各自BIM技术应用,鼓励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开展BIM技术应用。各参建单位应用BIM技术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DG/TJ 08-2201-2016)和《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南》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三、应用审核和监管
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高度重视,加大BIM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应当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各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BIM技术应用落地。对按规定必须应用BIM技术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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