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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审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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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审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技艺,树立“大国工匠”标杆、促进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提升上海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创新驱动力、辐射集聚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上海“卓越的全球城市”、“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工艺美术专业高端优秀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开展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审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业和对象范围



(一)申报专业



工艺美术专业以及产品外观设计、服装服饰设计、视觉艺术设计、数码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含室内装饰设计)等含有工艺美术元素的设计专业。



(二)申报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或以自由职业者从事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申报范围(按有关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者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二、审定机构



组建上海市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美正高审委会),负责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审定工作。工美正高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审定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对审定人数进行总量调控。



三、审定程序



(一)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按照本系统(局级)岗位需求提出考核推荐意见;事业单位需经专业技术岗位主管部门(局级)审核后,按岗位缺额进行推荐申报。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或自由职业者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予以材料审核和推荐。



(二)材料报送审核。申报材料应按照要求整理并加盖公章,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将申报材料和推荐证明向工美正高审委会办公室委托的受理机构统一报送。自由职业者由本人或推荐单位报送。



(三)论文、作品审核及面试答辩。工美正高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作品进行审核及面试交流,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业绩能力、作品水平、专业理论水平等进行全面考察。



(四)高审委审定。工美正高审委会按照审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和投票表决。



(五)公示和颁证。审定通过人员名单将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公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颁发资格证书。



四、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或居住证,近一年社保缴费证明,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证书,专业论文,作品或作品集(册),作品获奖证书,推荐证明等。



五、工作职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审定试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美正高审委会的组建、评价标准的制定和审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有关系统(局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对申报对象的职业操守、业绩水平和业内影响进行审核并据实出具推荐意见;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申报人的道德素养、专业水平、业绩成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择优推荐。



六、其他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对已经参加评审且通过的,取消原评审结果,收回资格证书),纳入失信黑名单: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 论文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三)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四) 用别人的作品或由别人代为创作作品参加申报;



(五)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七、文件有效期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审定条件(试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审定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工艺美术专业以及产品外观设计、服装服饰设计、视觉艺术设计、数码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含室内装饰设计)等含有工艺美术元素的设计专业中,从事研究、设计、制作和技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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