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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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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上海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处罚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三、裁量基准

情节

裁量幅度

无违法所得

警告

有违法所得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案由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裁量基准

情节

裁量幅度

无违法所得

警告

有违法所得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案由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三、裁量基准

情节

裁量幅度

无违法所得

警告

有违法所得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案由四: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二、处罚内容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裁量基准

情节

裁量幅度

无违法所得

警告

有违法所得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案由五: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首次发现

警告

拒不改正情形

仅有以下1种情形:1、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2、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3、未依照规定报告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有以下2种情形:1、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2、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3、未依照规定报告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4个月执业活动

有以下3种情形:1、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2、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3、未依照规定报告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5个月执业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案由六: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首次发现

警告

拒不改正情形

建立并保存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不完整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建立并保存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不真实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4个月执业活动

建立并保存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既不完整又不真实;或者未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5个月执业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案由七: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首次发现

警告

拒不改正情形

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内容不全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及以上4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公示的场所位置不显著;或者未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4个月及以上5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5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案由八: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首次发现

警告

拒不改正情形

告知或询问内容不全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未告知或者未询问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4个月执业活动

未告知并且未询问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5个月执业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说明:本案由主体为接种单位。

案由九: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首次发现

警告

拒不改正情形

填写的接种记录内容不全;或者接种记录保存时间少于5年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填写的接种记录内容不全并且接种记录保存时间少于5年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4个月执业活动

未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5个月执业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接种单位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说明:本案由主体为接种单位。

案由十: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处罚条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二、处罚内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情形

首次发现

警告

拒不改正情形

对接种疫苗的情况登记或报告的内容不全

对接种单位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报告

对接种单位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4个月执业活动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

对接种单位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5个月执业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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