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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7日
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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