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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8〕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7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2017年士兵分为两批退出现役。其中,2015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9月1日;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12月1日;转业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及相关事项,由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另行通知。各区要在接收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包括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衔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按照《安置条例》的规定,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了《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以及退休、供养的以外,其他全部办理自主就业手续;对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官,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安置条例》,也可选择执行其入伍时国家和本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总结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条例》,继续全面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具有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在本市警察学员的招录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报考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退役士兵报考警察学员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制定。
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要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要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居)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本市国有企业招收录用退役士兵的,要与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凡从单位入伍的退役士兵,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切实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待扶持。对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12〕12号),及时、足额地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实现农村退役士兵享受与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按照“规范、便捷、优质”的要求,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结合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帮助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实现创业。要根据退役士兵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加快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以利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安置政策、获取就业信息;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持续跟踪了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状态,加大对未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的力度,积极扶持他们尽快实现就业。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三)强化教育培训。要通过向退役士兵宣传介绍当前的就业形势、就业培训、安置政策等情况,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当前市场化就业形势,树立市场化就业的理念,引导他们走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市场化就业道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进一步完善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要向退役士兵大力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探索开展本市范围内易地教育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使退役士兵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稳定就业。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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