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调整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调整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调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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