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遗体的运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等《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我局对《上海市尸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沪民殡(94)第9号)进行了重新修订,本办法已征得市公安局、市外办、市交通委、市卫计委、上海海关、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3日
上海市遗体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遗体的运输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卫生部 科技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遗体市内运输、市内运往外地、外地运入市内、本市运往境外、境外运入本市的管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殡葬管理处负责本市遗体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遗体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配合部门)
本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遗体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运和承办机构)
本市各殡仪馆是遗体运输的承运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遗体运输。
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是外国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遗体运输的承办机构,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均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第六条 (遗体市内运输)
本市市民死亡后,其家属凭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遗体运输手续,遗体由殡仪馆殡殓专用车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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