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规〔2018〕2号
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度,进一步做好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分类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单独评估和分区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单独评估
1.下列各类建设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
(2)轨道交通、铁路、磁浮交通、隧道、高速公路(不包括已建高速公路单独新设匝道)、高架车行道路(不包括已建高架道路单独新设匝道)、地下车行道路、跨江和跨海桥梁等重大市政工程;
(3)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给排水及电力隧道工程;
(4)高度≥150米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
(5)开挖深度≥15米且开挖面积≥5000平方米的基坑工程。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技术规定进行。
3.采用降排水法施工且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提出基坑周边区域的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对需要实施回灌的,应当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需要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应当提出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议。
4.评估报告需经专家审查通过。专家审查应当对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是否需要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施工方法的建议,提出明确的意见。
(二)分区评估
除上述各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以下简称分区评估)和告知承诺。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分区评估。
1.分区评估单元划分
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新城)规划,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全市共划分为52个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单元(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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