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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农委《关于促进本市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旅游局、市农委《关于促进本市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日
关于促进本市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既保持乡村传统风貌,体现当地生活特色,又能以旅游经营的方式,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农副产品展销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为促进本市乡村民宿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等,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思想,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统筹规划,强化规范管理,优化发展政策,充分发挥乡村民宿在推动城乡和产业融合互动,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创新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将乡村民宿培育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产业,为城乡居民提供望得见绿、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高品质旅游体验,实现农村生活、生产与生态深度融合,把上海农村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有序发展。相关各区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品牌特色,在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周边区域,以及规划确定的保留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等地区,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引导乡村民宿结合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挖掘人文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上海地域特点和江南文化特色,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二)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环境营造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推行乡村民宿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质量评定工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乡村民宿发展与经营。鼓励农户将宅基地房屋统一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租赁给经营主体用于发展乡村民宿。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合作多赢的良好格局。
三、乡村民宿设立条件
(一)经营主体。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用作乡村民宿经营。
(二)经营用房。乡村民宿用房须为独立式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权属合法清晰,并符合《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
(三)建筑安全。乡村民宿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建筑结构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在设计、修缮及改造时,应遵循城乡一体化要求和建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开展修缮和改造,建筑用地范围和合法建筑面积应保持不变。鼓励民宿的经营业主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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