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对来沪农业从业人员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通知 |
各区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来沪农业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来沪农业从业人员的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对象
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可按规定提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请。
二、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 与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签订届满1年的灵活就业协议,并享有届满1年的报酬。
2. 居住场所合法稳定,且无违法搭建。
三、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部门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来沪农业从业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由该人员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所在地的区农业委员会出具。
四、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
1. 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向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提出申请。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校核该人员的灵活就业协议期限和报酬单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来沪农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签署意见后下发给拟申请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