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订了《上海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上海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
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规范相关证明出具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证明出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财税[2015]6号文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财税[2015]6号文规定为准。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2个月内,将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递交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30天内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完成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企业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集成电路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封装、测试集成电路产品或者生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的主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或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六)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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