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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上海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科学规范合理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注入更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1.服务上海发展
围绕国家战略全局、面向上海发展需求,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服务。
2.激励自主创新
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3.突出价值导向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制度
1.实行提名制
改革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相关单位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提名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2000年(含)以后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特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全球性知名科技奖项且与本市单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本市外资研发中心的知名外籍专家学者。提名专家不能作为提名项目的完成人,且应回避提名项目所在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提名单位包括:具有4A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市性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市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区政府,经市科委认定的中央驻沪单位。
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单位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2.科学设置评审周期和奖励类别
各类奖励的评审周期均为一年。将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两个类别的评审周期从两年一次调整为一年一次。
单独设立“科学技术普及奖”奖励类别。将原设在科技进步奖奖励类别中的“科学技术普及”组,单独设立为一个奖励类别。
3.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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