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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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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年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市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所涉及的基金管理及监督适用本意见。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代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将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和投资管理。市社保中心同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

三、本市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对基金财产进行运营管理。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至少三个投资管理人。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暂实行统一收益率。

四、成立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市评选委员会人数为7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保中心,承担相关事务工作。市社保中心制订市评选委员会章程、受托人评选工作方案、职业年金计划资金分配办法、受托人履职考核办法等,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市评选委员会开展受托人的评选工作。根据本市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要求,市评选委员会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参评的受托机构进行评选,确定本市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

六、经市评选委员会评选选定的受托人,应当按规定为职业年金计划确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在选择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时,应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管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管理能力,根据本计划的管理目标和资产配置要求,选择合适的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七、职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管理。一个职业年金计划中,每个投资管理人投资运营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40%;当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其自身投资运营的资金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八、受托人应当将其与市社保中心签订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以及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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