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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精神,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现就本市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二、补贴条件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集中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就业;

  2.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

  补贴采用“先缴后补、隔年补贴”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每安排1名本市户籍的残疾职工,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给予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

  符合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向住所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未在申请期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出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缴费情况简表》(附件2),并递交以下相关证明和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1.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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