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估价活动的监管,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职责
(一)本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估价机构备案等级条件的规定,依法开展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级、二级、三级估价机构备案以及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工作。
(二)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估价机构的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
(三)估价机构申请备案等级、备案有效期延续、备案证书变更,以及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延续、备案变更,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清晰、有效、规范。
(四)估价机构备案中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评审,执行全国统一的估价报告评审标准,估价报告从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和本市备案系统的估价报告名录中随机各选取1份,用于报告质量评审,其中,申请备案一级等级的,按规定从全国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估价机构业绩认定,以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记载的业绩为准。估价机构的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等其他条件,以申请备案时的有效信息为准。
估价机构申请备案等级(一级除外)或者备案有效期延续时,在本市上年度或者本年度的估价机构检查中,其被随机抽查的估价报告质量均合格的,可以不再选取估价报告评审。
本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实施前,估价报告现场随机抽取;备案实施后,估价报告从备案系统中随机选取。
(五)估价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不及时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估价机构,不得出具估价报告。
(六)具有一级备案等级的估价机构,可以依法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经备案后,方可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与工商登记名称一致的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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