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规〔2018〕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
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
四、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五、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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