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7日
上海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一照多址”备案(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备案”)是指企业在其住所所在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第四条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住所、备案场所在同一区域范围内;
(二)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
第五条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首次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一)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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