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府规〔2019〕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海洋局修订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海洋局修订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4日
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和《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有偿使用)
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征收。不同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农业用海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尚未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前改变农业用途的,按照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缴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其他方式出让)
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的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即为招标、拍卖的成交价。
市海洋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其招标、拍卖的单价不得低于同用海类型、同海域等别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第五条(征收方式)
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并按年度计征海域使用金。
凡属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的,应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缴清。如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一亿元,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海洋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查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情况。
凡属按年度计征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应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年起,应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第六条(不足一年的计征)
对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照下列规定计征海域使用金:
(一)使用海域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照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