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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规定所附的《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执行。
三、本市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船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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