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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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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

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已经2019123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分级管理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挂牌督办单位)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市交通委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委属单位)、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

市交通委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相关委属单位、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五条(被挂牌督办单位)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单位或者交通行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六条(挂牌督办事项)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须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者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五)其它需要挂牌督办的事项。

第七条(须市交通委挂牌督办事项)

市交通委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部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挂牌督办事项;

(二)市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挂牌督办事项;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需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五)相关委属单位、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存在突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

(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

(七)其它需挂牌督办的事项。

相关委属单位、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可参照前款编制本单位挂牌督办事项。

第八条(工作程序)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验收、摘牌销号。

第九条(信息来源)

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二)相关委属单位、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或者交通行业企业报告的;

(三)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

(五)公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核实上述挂牌督办信息。

第十条(上报挂牌督办)

涉及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隐患和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单位可视情况报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提出)

市交通委挂牌督办事项,由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处室提出,报归口委领导批准,以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处室负责跟踪督办。

相关委属单位、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的挂牌督办事项,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相关内设职能部门提出,报本单位归口领导批准,以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内设职能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挂牌督办通知)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本单位领导批准挂牌督办事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被挂牌督办单位下发《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并负责跟踪实施挂牌督办。

《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者安全生产隐患及管理问题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摘牌销号。

第十三条(挂牌督办整改)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间和应当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跟踪)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每月按照要求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挂牌督办事项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整改报告提交)

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书面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挂牌督办销号申请(附件2)。

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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