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做好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水质信息(以下简称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市属公共供水企业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郊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区公共供水企业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本企业水质检测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供水处公开内容及频率)
市供水处负责公开市属公共供水企业水质监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合格率等信息,公开指标与频率包括:
(一)每月中旬公布一次上月出厂水常规42项指标及合格率;
(二)每月中旬公布一次上月管网水7项指标及合格率;
(三)每年年底公布一次本年度出厂水非常规64项指标及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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