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3月28日
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由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领域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成立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成立社会组织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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