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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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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9日

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国发〔2018〕38号)的精神,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全市改革联动,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化投资环境

  (一)在上海市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

  (二)在上海市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须具有三年以上相应领域从业经历等限制。(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

  (三)将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片区综合用地改革试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广,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按功能需求适当提高容积率,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按规定兼容多种功能。(责任部门、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浦东新区)

  (四)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行以级差地租为主、土地性质为辅的土地定价模式,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可采取先租后让、差异化年期出让等供地措施,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责任部门、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浦东新区)

  (五)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审批,并将权限下放至上海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六)将市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七)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市级及以下相应审批权限下放至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动更多项目落地。(责任部门、单位:浦东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八)上海市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九)对浦东新区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承揽范围与内资企业一致。(责任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浦东新区)

  (十)对上海市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业绩证明、企业境外注册登记证明等要求。(责任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浦东新区)

  (十一)在浦东新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全面实施备案制管理,适时出台推广方案,推动在全市实施。(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浦东新区)

  (十二)浦东新区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市科委、浦东新区)

  (十三)支持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干细胞生产中心、干细胞质检服务平台和国家干细胞资源库、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功能平台,完善干细胞研究者和受试者保护机制。(责任部门、单位:市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浦东新区)

  (十四)拓展张江跨境科创监管服务中心功能,建立干细胞产品快速审查通道,对国外上市的干细胞产品经快速审查批准后可先行开展临床研究。(责任部门、单位:市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市科委、浦东新区)

  (十五)深化上海市“互联网+税务”改革,扩大银税互动共享信息范围,推动向移动端发展,建立信用共享激励机制。(责任部门:市税务局、上海银保监局)

  (十六)开放税务网上办税系统接口,支持与企业财务软件系统对接,实现企业办税全程电子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七)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

  (十八)推动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拓展功能,支持设置专利、商标等综合受理窗口以及专利、商标等质押登记综合受理点,依托“一网通办”等加快提升电子化办理效率。(责任部门、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

  (十九)在浦东新区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适时拓展至上海市。(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二、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二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优化申报审批、保证金退还等流程,探索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责任部门、单位: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加快建设保税船供物资公共服务平台,简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船舶维修备件及航空器材等相关单证的操作流程,支持航空、船舶部附件保税维修适用“分送集报”监管模式,提高过境的便捷度。(责任部门: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二十二)允许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企业试行保税维修和保税物流等多账册互通管理,鼓励企业多模式运作。(责任部门: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二十三)在上海市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上海银保监局、上海铁路局)

  (二十四)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完善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推动试点企业适用预裁定、汇总征税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出台产业支持政策,引导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全链条运作。(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浦东新区)

  (二十五)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3C认证改革,推动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支持浦东国际机场空港口岸成为汽车平行进口指定口岸,推动在洋山保税港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

  (二十六)在浦东新区实施自由进出口技术无纸化备案登记管理试点。(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浦东新区)

  (二十七)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开展提单交易、信用证结算、预售交易等试点,与上海期货交易所探索仓单互认等联动模式。(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工作局、上海海关、浦东新区)

  (二十八)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保税、非保税与离岸交易业务。(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工作局、上海海关)

  (二十九)在现行监管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文物通过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的监管模式创新,指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推动口岸与保税区域一体化运作。(责任部门:市文物局、上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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