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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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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药师

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经2019年3月4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3月14日


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加强对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对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战略举措。

第三条  师承教育的任务是学习继承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具有中医、中药特色的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等人才,研究、继承与发展中医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国家级和市级中医、中药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展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是本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全市师承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全市师承教育的指导、督查、考核和评估;

(三)设立市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

(四)管理国家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

(五)管理全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

(六)组织全市师承教育涉及的中医药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以及其他公共科目的学习。

第六条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下设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由专职人员承担本市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国家级、市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全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本市师承教育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指导老师(从事中医医术实践的人员如有多名指导医师的,应指定一名主要指导医师作为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为师承教育日常管理单位,应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师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双方应共同制定《师承教学计划》,经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其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双方还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签订《上海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跟师学习合同》。

第九条  师承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理论学习内容根据项目设立单位要求进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理论学习,应包括中医药基础理论和《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本专业专著。中医类人员实践应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掌握相关专业常见病证的辨证施治、理法方药(针灸、推拿等)和临床技能;中药类人员实践应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经验、技术专长,掌握相关专业方向技能。

第十条  指导老师应严格按照《师承教学计划》保证带教时间,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完成带教任务。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应严格按照《师承教学计划》保证跟师学习时间,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中医药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以及其他公共科目的学习,完成师承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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