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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府发〔2015〕74号)和《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府办发〔2018〕21号),加强本市畜禽和水产养殖环节抗菌药物管理,保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及生态环境安全,提升养殖业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
发展健康养殖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抗菌药物是养殖业重要的物质基础,不仅关系到健康养殖,还直接影响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水土环境质量,尤其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及其周边区域,养殖业抗菌药物残留对水源地水质的潜在影响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健全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对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提供更多优质绿色农产品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规范(试行)》,用于指导严格和重点管理类抗菌药物的采购、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各区、市相关企业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养殖业抗菌药物规范使用和健康生态养殖培训计划,加大对养殖单位和养殖户的宣传和技术培训,提高从业者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三、切实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管
1. 各区、市相关企业应制定本区域养殖业抗菌药物经营、采购和使用监管年度计划,并对经营网点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使用者采购台账、用药记录台账和废弃物处置台账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抽查,三年累计完成一次全覆盖检查,并进行统计核准。
2. 各区、市相关企业应制定养殖业严格和重点管理的抗菌药物风险监测计划,对畜禽粪尿及水产养殖水体和底泥中药物残留进行抽查检测,并由市农业农村委对抽检结果进行内部通报。对于严格管理的抗菌药物类型,每年至少抽检1次。
3. 各区、市相关企业应参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相关办法,建立健全养殖业抗菌药物废弃药品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机制。
4. 市农业农村委将各区对抗菌药物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纳入对各区乡村振兴年度考核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上海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规范(试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7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规范(试行)
第一章 管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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