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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科规〔201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优化完善上海科技创新基地体系建设,特制定《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沪科〔2015〕176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7月11日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规范和加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辐射和扩散、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增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为促进本市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并与国内相关企业联系紧密,对本行业发展有引领作用。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本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工程中心的评估,对工程中心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工程中心之间的协同合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所需的经费支持与相关条件保障。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三)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市科委编制的工程中心建设指南要求,参与申报。申请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3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3项。
(六)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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