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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各区民政局:

现将《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8月29日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其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本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三)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低保申请)

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第六条 (人户分离家庭受理单位的确定)

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的,根据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理单位:

(一)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由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二)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由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三)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四)家庭成员中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五)属于“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的家庭或个人,由集体户口或社区公共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六)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实到迁入地的家庭或个人,由其户籍迁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原则的,按照上述先后顺序确定。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低保时,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申请人在调查核实阶段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要履行授权核对的相关手续,共同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核对机构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

(三)对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四)申请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需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自愿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就业介绍。

第九条 (受理程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将信息录入上海市民政局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发放《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单》。

 

第三章  调查核实

 

第十条 (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可视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对争议较大的申请家庭,还可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经济状况核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核对机构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核对报告后,对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信息,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核实其家庭收入、人员结构、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入户调查至少由2名调查人员参加,可以委托居(村)委会或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社区,通过走访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群众,了解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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