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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持续推动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市科委对2014年制定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沪科〔2014〕第40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规定》第二条所称的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台帐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信息报送。
在不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有权的前提下,管理单位可授权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属于下列范围的,应当报送信息:
(一)以本市或者区财政(包括基本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和部门预算经费)全额或者部分资金购置、建设的;
(二)接受联合国、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无偿援助购置、建设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由本市或者区财政部分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包括下列情况: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沪单位与本市共建仪器中心或共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科研基地,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购置、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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