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浦区委组织部、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黄浦区人才公寓供给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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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人社发〔2019〕15号
中共黄浦区委组织部、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黄浦区人才公寓供给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区属企业集团:
现将《黄浦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黄浦区人才公寓供给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黄浦区委组织部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黄浦区财政局
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黄浦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黄浦区人才公寓
供给的暂行办法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黄浦区人才公寓供给,有效整合现有社会资源,规范参与供给的社会力量的行为,根据《黄浦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试行)》和《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黄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黄浦区人才公寓供给,旨在进一步扩充人才公寓房源供给,扩大人才公寓政策覆盖面,优化人才发展综合环境。缓解黄浦区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业、专业服务业、商贸流通业、航海物流业、休闲旅游业等高端服务业人才和社会事业引进人才的阶段性居住困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黄浦区政府主导,以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区内优秀人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备向黄浦区政府提供房源,能够自行开发、运营和管理人才公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与政府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二章 参与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力量可以参与黄浦区人才公寓供给:
(一)依法成立,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征信的良好记录;
(三)有开展及从事房屋租赁、管理等相关行业经历;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五)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及信誉。
第五条 社会力量有意向参与黄浦区人才公寓供给的,应当向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力量参与黄浦区人才公寓供给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房产证明及房源情况明细。
第六条 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参与人才公寓供给的社会力量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条件的,在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报请区领导同意后,由区人社局作为区政府代表单位与社会力量签订合作协议,授予“黄浦区人才公寓供给单位”铜牌,在合作协议指定房源处可挂牌。
第三章 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社会力量可享有的权利:
(一)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公寓供给的房源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纳入黄浦区租赁住房体系,可在合作协议指定房源处加挂“黄浦区人才公寓供给单位”铜牌。
(二)对经审批入住人员的房源可享受人才公寓政府租赁补贴,补贴额度为该房屋备案租赁价格的40%。(其中30%给予个人补贴,按现行人才公寓政策;10%给予社会力量,用于房源的装修维护、家具配套等)。社会力量参与供给的房源按每年度实际审批入住的房源数进行结算。
(三)社会力量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社会力量应承担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维护人才公寓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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